D[解析] 考查药品召回调查和评估主体。在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中,第3条“所称药品召回,是指药品生产企业(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)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”;第15条“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在境外实施药品召回的,应当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;在境内进行召回的,由进口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具体实施”。这里要注意区分药品召回责任主体是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(乙制药厂商),但是实施主体是进口单位(甲药品批发企业),所以选D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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